根據交通部相關規定,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不需要懸掛和配備標誌、編號。《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未按規定懸掛、安裝標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是指交通部、交通部等部(委)頒布的規定中必須懸掛、安裝的標誌、號碼。目前主要包括客運線路標誌、包車客運標誌、旅遊客運標誌、出租車頂燈、零擔線路標誌、危險品運輸標誌等。此外,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懸掛、安裝標誌、編號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除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只能在其轄區內適用,不得對外地車輛進行處罰。
運輸包裝標誌包括標誌和編號、危險標誌和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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