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隊文章: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區別和聯系
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均是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兩個罪名,但因為兩個罪名非常相似及相近,大部分人無法準確了解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和界限,筆者從概念、法律適用及筆者親辦案例等多角度來詳盡分析兩個罪名的區別、聯系。 01 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同點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屬於《刑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兩個罪名,也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性質最為接近的犯罪。它們的***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1.兩罪主體均為壹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刑法》的第213條、214條、第220條之規定處罰. 2.兩個罪名均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均明知自己使用或者銷售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 3.兩個罪名均為故意犯罪,主觀上都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觀心態: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使用的商標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相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但有意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簡言之,明知是他人已註冊的商標而予以使用。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商品罪的主觀心態: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 02 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2.犯罪對象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本罪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罪已經制造的犯罪結果。 3.兩罪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核心在於假冒,即生產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銷售,即流通領域內的買進賣出,至於如何生產這類假冒商標的商品在所不問。 4.兩罪定罪情節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04年12月8日“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以下簡稱《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壹》),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屬於“情節嚴重”: 第壹、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第二、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第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第壹、 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第二、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三、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是否數額較大”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壹》,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情節是否嚴重,則需要根據銷售的數量、次數、結果等進行綜合判斷。違法所得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03 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聯系 1、同壹行為人對同壹種商品實施兩種犯罪行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 值得註意的是,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既假冒他人註冊的商標,又銷售這些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假冒和銷售的是同壹種產品,這種情形屬於吸收犯形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主行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從行為,應依照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處理,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 2、同壹行為人對不同種商品實施兩種犯罪行為,以兩個罪名數罪並罰。 同壹行為人分別對A產品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對B商品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行為,其行為已經獨立地構成不同的罪名,對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量刑,實行數罪並罰。例如,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對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後,又參與銷售由他人提供的,另外壹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兩種行為,應當分別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實行數罪並罰。 3.不同的行為人對同壹種產(商)品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按照實際情況認定是否構成***犯。 如生產者在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之前,銷售者與生產者有***謀,分工合作,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如生產者實施之前,銷售者未與其***謀,只參與銷售,則不構成***犯,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評價生產者行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評價銷售者行為。 04 侵犯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的經濟處罰及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 法院除根據刑法條文規定,對具體的犯罪事實量刑之外,還會對被告人判處罰金和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三》的規定,罰金數額壹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認。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壹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壹般在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壹般在1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2、民事責任 除了上述依據《刑法》第213條、第214條,220條,對行為人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之後,被侵權人,也即商標所有人可以另行向行為人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被侵權人依據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刑事案件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侵權行為所涉及的產(商)品的數量、種類,進而依據產品的數量、種類,計算對商標權所有人造成的損失,向被告人追償損失和所支出的具體維權費用。 05 親辦案例 筆者執業過程中經辦了許多涉及到知識產權類的案件,具體分析幾件與我們生活聯系比較緊密且印象深刻的案件予以講解。 案例壹:實施侵權者既要承擔刑事責任,又要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與其男友兩人在壹個生產洗發水的小作坊打工,工作內容:灌裝假冒的“飄柔“”沙宣”二種註冊商標的洗浴用品,小作坊的老板將罐裝後的洗浴用品銷售出去,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件最終被法院定性為假冒註冊商標罪,陳某經筆者有效辯護,被判處緩刑,而其男友和老板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 本案的特別之處就是三名被告人服刑完畢後,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向侵權行為地基層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提起二項訴訟請求,請求三名被告人連帶清償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品牌保護服務費。 陳某和其男友主張是兩名打工者,受雇於老板,按老板要求做事,不是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的答辯意見,並未獲得法院的支持,壹審法院支持了寶潔公司的訴訟請求。陳某二人提起上訴,最終在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與寶潔公司達成和解,並結案。 從該起案件可以看出,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的法律責任及後果的嚴重性。 案例二 假冒註冊商標罪案例 王某承包壹個小作坊,用茅臺的低端酒,勾兌添加後罐入假冒註冊商標酒瓶內,用帶有標識酒蓋封裝,制成飛天_臺而予以銷售,最終被公安機關查獲,法院對王某的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兩種行為,最終評價為假冒註冊商標罪,對王某定罪處罰。 案例三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例 劉某租用壹個商鋪,以特殊進貨渠道進貨假冒的勞力士手表予以銷售,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無相關證據證明劉某參與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法院最終對劉某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06 結語 2021年9月30日,廣州市發布《關於調整廣州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全市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黃埔區檢察院、法院管轄改革工作正式開始。這意味著,從規定實施後,全市各區公安分局(白雲區暫時除外)立案偵查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將集中送到黃埔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廣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案件移送廣州市檢察院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由廣州市檢察院依法指定黃埔區檢察院管轄)以及後續由黃埔區法院審理(第壹階段白雲區案件暫不移送黃埔區)。 知識產權類案件集中管轄,是副省級國家中心城市第壹次,集中管轄最大程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發生,同時也說明,政府加強維護知識產權的力度,民眾越來越有維權意識,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越來越大,犯罪成本也越來越高,希望我國的每個公民都遵紀守法,不要去觸碰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