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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形式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商標不能被註冊,如果由於商標局的疏忽核準註冊,他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這種獲得註冊的商標就會被宣告無效,因為其本來就不應被核準。那麽,哪種形式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哪種形式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另外,下列哪種形式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以上三種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品的通用名稱並不是絕對的。某壹特定商品的商標在壹定條件下可能演變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例如,因為某壹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標可能成為同種商品的代名詞,致使該商標變成商品的通用名稱;又如某壹產品系新產品或專利產品,在僅有該種產品的情況下,人們往往把該商品的商標作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法中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註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點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知識產權服務,就找八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