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30類主要是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3001 咖啡, 咖啡代用品, 可可
3002 茶及茶葉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 南糖
3005 蜂蜜, 糖漿及非醫用營養品
3006 面包, 糕點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 面粉(包括五谷雜糧)
3009 面條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 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澱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 冰制品
3014 食鹽
3015 醬油, 醋
3016 芥末, 味精, 沙司, 醬等調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 香料
3019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