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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30類是什麽

法律分析:第30類主要是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3001 咖啡, 咖啡代用品, 可可

3002 茶及茶葉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 南糖

3005 蜂蜜, 糖漿及非醫用營養品

3006 面包, 糕點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 面粉(包括五谷雜糧)

3009 面條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 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澱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 冰制品

3014 食鹽

3015 醬油, 醋

3016 芥末, 味精, 沙司, 醬等調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 香料

3019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