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標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向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