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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權采取在先使用原則。

獲得商標權有三個原則:

1,使用原則,即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的事實而成立。

2、登記的原則

註冊原則,即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原則,是指商標權通過註冊的事實而成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的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同時考慮使用和註冊。商標權可以因為註冊或使用而成立。

商標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

(1)原收購和衍生收購。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又稱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的創設,不以他人已有的商標權為基礎,也不以他的意誌為轉移。

(2)商標權的派生取得又稱商標權的轉讓和取得,是指基於他人已有的商標權和他人的意誌取得商標權。

侵權模式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31條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