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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怎麽回事

不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信息公示的相關企業,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國家工商總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做出了詳細規定。規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1、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2、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

3、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擴展資料: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規定

1、因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因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