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信息公示的相關企業,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把企業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國家工商總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做出了詳細規定。規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1、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2、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
3、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擴展資料:
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規定
1、因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因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相關企業,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