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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註冊商標有必要嗎?

法律分析:商標是法人在註冊機構依法登記用以表明自己的特點的標識,農村合作社註冊商標,表明農村合作社開始由壹個松散型的組織轉變為具有壹定法人壹個緊密的商業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