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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階段的修改”和“國家階段的修改”

在申請的國際階段,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之後,可以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九條規定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修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際局提出。在國際初步審查過程中申請人還可以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規定對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院作出修改,修改應當向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沒提出。上述程序稱為國際階段的修改。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階段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上述修改稱為國家階段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