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轉讓商標專用權怎麽辦?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擔保法解釋》第壹百零五條也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無效。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未經妳的同意轉讓商標專用權顯然是違法的。妳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轉讓無效,禁止他人使用該商標,維護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