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制度上,應以投資責任作為分類標準,體現企業主體的平等性。我國的企業立法在體系上是比較完備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外資企業法》等等。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等。但主要存在三個問題:壹是對同壹企業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調整,其規定相互矛盾。比如國有企業、鄉鎮企業與公司法之間,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法之間都存在這樣的問題。二是法律條文在企業間重復,浪費立法資源。第三,企業主體地位不對等。壹些企業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造成企業之間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不平等。基於此,現階段做好企業立法需要解決兩個問題:壹是對現有企業立法進行梳理。為了理清企業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齊多軍教授就此問題提供了壹個分析框架,即企業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分為平行關系和交叉關系。這樣,就明確分析了公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關系,公司法與外資企業法的關系,合夥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民法通則的關系。[2]然而,要在這個分析框架中掌握壹般法和特別法、壹般企業和特殊企業的法律形式這兩個最關鍵的劃分標準,卻並不容易。以及這兩種關系是否必須在同壹有效水平下使用,因為提供的例子都是同壹有效水平,沒有解釋。如果是這樣,這個分析框架的作用將是有限的;如果沒有,如何建立這個分析框架。只有對現有企業立法之間的關系有了清晰的認識,才能整合現有企業立法,形成層次分明、內容全面的企業法律體系。二是建立法制的價值取向。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犧牲經濟效率為代價的交易安全為基礎的。特許經營和企業設立審批仍是主要標準,程序繁瑣、耗時、成本高;立法內容重復,對法定資本及其交付期限有嚴格規定。實行實收資本和資本保全制度,嚴格限制企業經營範圍。企業設立主體的法律責任有失偏頗。在註重交易安全的同時,卻失去了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效率。而且,過分註重交易的安全也不能帶來真正的安全,因為只有效率法則才是市場經濟的最高法則。誰的效率低,誰就會被市場淘汰。因此,企業立法應兼顧效率和交易安全,使企業的設立主體有多重選擇,可以靈活設立和順利退出;將市場準入制度與企業設立原則相結合;合理分配設立企業、中介機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才會真正提高企業的交易安全。
有學者主張采取特殊形式的企業立法,其名稱可以是公共企業法、國有企業法或國有企業改制法;有學者主張只根據出資人的責任進行立法,不能只針對國有企業。筆者認為要考慮到國企的特殊性,很多國企要承擔國家戰略和社會責任,不能采取公司制,只能采取國企的形式。還要考慮到中國已經加入了世貿組織,所有的國內外企業都將獲得國民待遇。要平等對待企業,實行非歧視立法。因此,將外資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分解整合為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國有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並輔以國有資產管理法和特殊行業準入立法。基本上既能保證立法的統壹,又能體現企業的平等。目前國企在很多方面很難和非國企實質平等。非國有企業沒有沈重的歷史包袱,占據先發優勢(從壹開始就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因此,根據《公司法》第21條,國務院應當對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的實施步驟和具體方式作出統壹規定。不能作出統壹規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其原則是體現平等。這是國企重構壹級市場主體的前提。只有把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放在同壹起跑線上,才能培養出具有獨立人格的經營者和市場競爭者。只要有特權,就很難轉化為獨立的市場主體。
2.企業立法在理論上側重於企業增量利益的調整。目前我國企業立法受民法理論影響較大,重點是界定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關系。所有權立法是主流。即使是1993以出資人責任形式出臺的《公司法》,也主要是對出資人所有權(股權)與企業經營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界定。雖然涉及到分紅的分配,但只是股東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不涉及投資者和勞動者。
(1)民法理論對於增量利益調整所采取的理論邏輯是:確定產權所有者→產權產生法律上的孳息(企業的營業利潤在民法上視為法律上的孳息)→產權所有者享有法律上的孳息收取權。但這種調整方式只能適用於農業社會中工廠的所有者、經營者甚至生產者壹體化的時代。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生產的社會化和信息化,用這種調整方法來調整企業利益分配已不適應時代的需要。首先是忽略了勞動所產生的增量收益的存在。事物本身不能增值,資產只能投入運營,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增量效益。而活勞動是剩余價值的唯壹源泉。
二是只重視有形資產,忽視人力資源和無形資產。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在兩個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壹是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對剩余價值的生產產生了重大作用。第二,知識型員工在員工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與企業知識型員工的創造力和創新勞動密切相關。而我國《企業法》不承認勞動者勞動所有權的產權性質(有學者用人力資本的概念代替勞動者勞動所有權的產權),否定其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甚至連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也受到限制。《公司法》對專利、工業產權、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出資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出資不得超過30%。第三,是否承認按勞分配本質上是按資分配。目前我國企業法體現的分配關系是國家作為資本所有者獲得利潤,勞動者獲得工資。
(2)企業法理論應著眼於增量利益的調整(但不否認存量利益的定義),通過企業內部增量利益的調整,調動投資者和勞動者的積極性,為企業註入活力。這是企業立法最重要的指導思想。法律規定投資者作為決策工作者和資本所有者獲得利益和部分利潤,管理者通過管理勞動和形成的無形資產所有權獲得部分利潤請求權,技術人員通過其科技勞動和技術對價值創造的貢獻獲得部分利潤請求權,普通勞動者通過其生產勞動獲得部分利潤請求權。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員工參與企業凈收入分配的方式已經有很多種:壹是利潤分享制。在美國、法國和英國廣泛實行:在法國,1990參與利潤分成的人數達到14萬,約占員工總數的60%;在美國,80年代末,65,438+05%的公司實行利潤分成制,占中國員工總數的22%。英國政府在1978年制定了利潤分享條例,1980年參與利潤分享的員工達到510000人[4],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合法的稅收優惠。二是企業價值分享制,即以股票期權方式分享企業增值的制度。《財富》雜誌1997年評選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53%的公司授予所有員工股票期權。[5]20世紀80年代,英國政府制定措施鼓勵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6]第三種是企業股權分享,即員工持股計劃(ESOP)。第四是管理權力分享制度。員工依據法律或相關規定參與企業管理,代表全體員工的利益,主要在德國推廣。1976德國頒布的* * *同壹決定法規定,2000人以上公司的監事會(相當於董事會)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各占50%。【7】企業員工參與利潤分配,讓企業的所有者和員工* * *共擔風險,* * *享受利益,* * *關心企業的發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職工是企業的所有者,理應以各自的貢獻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社會主義法律也應明確確認其勞動所有權(包括企業家財產權)與資本、技術、信息分享利潤。
3.在法律制度上,要引導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落實平衡投資者和勞動者利益的各種企業法律制度,通過企業家產權制度、勞動者勞動所有權制度和技術產權制度的確認以及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實施,重構國有企業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
(1)企業家產權制度。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主要生產力。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企業家資源短缺和企業家行為失範的關鍵,也是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條件。確認企業家的產權制度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的:壹是確認企業家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是有階級劃分的,比如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還有職業的劃分,比如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幹部,但是沒有按照所有制和經濟職能的階級劃分。如雇主和雇員、董事、經理和雇員。法律地位不明確,就談不上權利地位和法律保護。b奧姆爾提出,壹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速度,主要不是由社會中企業家資源的質量決定的,而是由社會體制機制對企業家資源的引導和發揮決定的。並提出了三個定理:決定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各種目的的企業家資源報酬的遊戲規則;社會企業家的資源應用方向因遊戲規則不同而不同;企業家資源在生產和非生產領域的應用和分配。即通過法律確認適合企業家資源向生產領域配置和應用的遊戲規則,是社會發揮企業家生產力作用的首要制度條件。因此,確認企業家的法律地位並給予法律保護是首要條件。第二,企業家產權的內容包括經營權、管理創新所有權、信息所有權和企業家用自己的經營形成的無形產權。法律確認企業家財產權的合法性,並賦予其剩余索取權。在公司法律制度的設計中,企業家的財產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形式——財產權入股或者公司章程中的合同(契約);是用強制性條款規定企業家的產權,還是用任意性條款確認企業家的產權。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歐美公司法的規定並不壹致。第三,企業家市場的建立有利於企業家產權的界定和定價。國企90%以上的企業家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任命的。對企業家的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對企業家的評價其實只是另壹種形式的公務員考核,並不能體現企業家的財產價值。
目前國企中的“年薪制”、“股票期權制”、“MBO”被稱為“管理層收購”或“管理層收購”。實際上是對企業家對產權剩余索取權的認可。其主要功能是幫助企業家和所有者以及企業利益之間形成長期的關聯和統壹。將企業家的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匹配。尊重企業家的勞動成果,發揮他們的創新開拓精神,塑造企業的動力機制。
(2)工人產權制度。勞動者的勞動包括投資者的決策勞動、管理者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勞動、技術人員的腦力勞動和普通工人的生產或服務勞動。管理人員的工作已被納入企業家的產權,技術人員的腦力勞動被確認為兩部分,其中壹部分是技術人員創新工作的成果:技術作為知識產權已得到法律確認。內化為技術人員勞動的另壹部分科技勞動也應在法律上予以確認(這將在下文技術產權中闡述)。因此,這裏需要法律確認的勞動者產權制度主要是指投資者的決策勞動和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勞動產權因與投資者的資本所有權融為壹體而容易被忽視。認為投資者只享有資本所有權的剩余索取權,普通勞動者的勞動因為信息時代科技的飛速發展而容易被忽視,單純的生產性勞動或服務性勞動對商品價值創造的影響越來越小。另外,“英雄史觀”的深刻影響忽視了普通勞動者的地位和作用。[9]總認為企業的活力只來源於企業家的管理能力,殊不知企業中沒有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壹個企業是不可能做好的。壹個好的企業家最根本的作用只是激發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凝聚企業員工的意誌,共同承擔風險和利益。知識管理者也從監督勞動轉變為親自參與勞動;從強化工作計劃和方法轉變為理解工人。[10]臺灣省《天下》雜誌上有壹句話“管理者與工人的相互理解,可以支撐起壹座大企業大廈。”因此,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法制化是勞動者提升產權價值的催化劑,將極大地促進勞動者學習知識、掌握技術、關心企業利益。因此,它是企業活力的重要源泉。我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勞務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是職工產權制度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典型,也應該是將職工產權制度引入公司制度的壹個很好的嘗試。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意見和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各省市也制定了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規,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幾個省市的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關於建立職工持股會的試點辦法。目前我國實行員工持股壹般有四種方式:壹是按照國家體改委原來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定向募集股份。二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職工作為自然人成為股東。三是股份合作企業設立員工個人股;四是成立員工持股會對公司進行投資。嚴格來說,員工持股並沒有真正體現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法制化。它仍然通過投資的方式獲得股權。不存在勞動者勞動所有權獲得股權產權的制度,這只是壹種公司治理結構的方式,就像EBO壹樣。員工買斷。
(3)技術產權制度。知識和技術的載體是基本生產要素,即勞動對象、勞動資料和活勞動。知識和技術創造的價值壹方面依賴於大量內化於活勞動的知識和技術,另壹方面依賴於大量內化於生產資料的知識和技術,形成合力,在創造新的使用價值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將消耗的生產資料價值轉化為新產品。相應地,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是知識和技術在生產資料中內化而形成的物化勞動,是壹種物權形式。另壹部分是將知識和技術內化為科技工作者的活勞動。這種活勞動是壹種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它是勞動者勞動所有權的壹種表現形式,是壹種“內部產權”。“內部產權”的股權是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結合。基於知識和技術對企業利潤的貢獻,公司法應適當增加技術產權的出資比例。當然,這與技術市場和評估市場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關系,但不應因為市場的不成熟而限制技術產權的價值。有壹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考慮到當前生產力水平不發達,資本稀缺的情況。《公司法》對技術產權的規定仍然是任意性的條文規定,但應引導優惠性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