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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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有關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義務人應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對阻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