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ZARK TRAIL和OZARK GEAR是壹個旗下的品牌麽?為什麽現在都是OZARK GEAR的多些呢?
北京奧索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沃爾瑪連鎖商店公司(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810期《商標公告》第1725575號“0ZARK TRAIL”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OZARK”是世界知名戶外運動產品生產商瑞士利維高有限公司擁有的註冊商標。其產品在業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該公司在中國已在服裝、背包及其他與戶外運動有關的產品上註冊了“OZARK”等壹系列商標。被異議商標“OZARK TRAIL”無論是在文字上還是產品結構上都與引證商標近似,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被異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惡意模仿,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OZARK”是指居住於美國的壹支印地安部落,並且已成為這片山區的名稱,不應由異議人壹家獨占。被異議人商標“OZARK TRAIL”與引證商標壹則含義大不相同,二則整體外觀存在巨大差異,因此不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其用途、功能方面並不具備有替代性或特定的互補性,因此,二者使用商品亦不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被異議人作為全球名列前茅的大型零售商之壹,在美國使用“OZARK TRAIL”商標已近十年,早於引證商標所有人使用時間。被異議人的“OZARK TRAIL”商標已在中國12個類別上提出申請,其中10個已取得註冊。可見被異議商標是對此前早已使用的商標的沿用,而非刻意摹仿他人商標。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OZARK TRAIL”指定使用在第6類“金屬帳蓬柱;金屬墊圈;金屬鉚釘”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商標“OZARK”在第6類沒有在先註冊。雙方商標的英文構成不同、含義各異,整體視覺效果具有明顯區別,普通消費者可以清晰地從外觀、含義上辨別兩者。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應不會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是對他人商標的抄襲摹仿,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異議人的這壹異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1725575號“0ZARK TRAIL”商標予以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