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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壹)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享,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