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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撤銷與變更

根據《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應當撤銷質押登記:(壹)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符的;(二)登記後發現有以下情形的:1、出質入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2、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三)登記後發現質押合同無效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更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補充登記,應當提交變更的證明和登記機關發給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