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2、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