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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不能註冊商標呢?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來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11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