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也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前壹次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專用權雖然有期限,但並沒有續展次數的限制。企業可以每十年申請續展壹次,這也是法律為了保護企業而應該享有的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