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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的OTC是啥意思?

OTC(Over-The-Counter)藥品,也被稱為非處方藥,FDA亦已承認該術語“櫃臺購買的藥品”。目前在美國銷售的藥品近40O,OOO個,其中300,000多個為OTC藥品。在美國有兩種獲得藥品的主要渠道:或是根據醫生處方的處方藥,或是消費者直接購買0TC藥品。

美國保健費用的增加以及更安全和更有效的OTC的出現,促使病人能夠進行自我治療疾患,而這在過去非求助於專業醫療不可。這種趨勢使得獲取從前的處方藥品的機會增加了,因為這些部分處方藥品已列入非處方藥品的範圍。這些非處方藥品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廣泛的選擇和機會。

美國所頒布的旨在管理藥品的第壹個主要的聯邦法規是1906年的《聯邦食品與藥品法》但直到1938年通過了《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規》才從法律上限定藥品的安全性。自1933年以來,這壹新法律的立法工作壹直在考慮之中。只是由於人們使用了這種新近銷售的混有毒性溶劑甘醇的氨苯磺胺酏劑,造成100多人死亡,而其中許多是兒童。這壹事件最終促成了該法規的形成。1938年的《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要求,在1938年後投放市場的所有新藥產品應當在銷售前證實供人用是安全的,根據通常被稱為原始條款的要求,在1938年以前上市的產品不受新藥申請(NDA)條款的限制。然而,壹些現行銷售的OTC藥品,例如阿斯匹林,仍受該條款的影響,另外,FDA在審查OTC藥品時,己經評審了所有OTC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標簽,無論開始銷售的日期是何時。在美國整個新藥申請過程中,處方藥品可以被重新分類為OTC藥品,而且保留其新藥的地位。也能夠直接批準OTC藥品的新藥申請(不用重新分類),如異T苯丙酸2OOmg(處方中從未使用的劑量)。當壹種新藥由許多病人使用多年時,它可以被看作是通常承認安全有效。通過FDA審查的OTC藥品,也可以得到全部認可的地位。審查完成時,所有沒有被批準為新藥的OTC藥品將被歸於OTC藥品的專論(詳見“OTC專論的含義”)。

1972年開始審查OTC藥品以前,FDA沒有壹家下屬的單位特定地處理過現行銷售的OTC藥品。起初,藥品局官員幫助咨詢審查小組審查銷售的OTC藥品的成分、標簽和告誡,並且公布由此而產生的聯邦文檔文件。1977年,包括藥品評審和研究平心(CDER)的OTC藥品評審部在內的較大的、更正式的組織成立了。然而,那時,多數有關新藥的問題(包括重新分類和申請)是在藥品評審和研究中心的某個新藥部門中而不是由OTC藥品部門處理。

OTC藥品評審部於1991年被改組為OTC藥品評審辦公室。它充實了負責處理新藥申請和處方藥品轉換的新藥評審部門的工作。它包括了壹名專論審查人員,壹名醫療審查人員和壹名藥品政策人員。他們被指定同時提出OTC藥品的問題,如處方藥壹壹OTC藥品的轉換,新的OTC藥品,國際協調,以及對衛生保健花費作必要的監控等。

2.自1981年最後的OTC藥品咨詢小組解散以來,壹直沒有專門的顧問小組常規檢查OTC問題。有時,由常設處方藥品顧間小組審查OTC成分。

1991年FDA宣布成立了非處方藥品咨詢委員會,審查和評審OTC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並作為壹個將各類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時意見交換的場所。成立了有10人組成的具有廣泛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核心委員會,成員都是內科學、婦產科學、皮膚病學、流行病學、藥學、臨床藥理學、兒科學和有關專業領域有見識的專家。在對某壹專題進行研討的時候核心委員會可以吸收其他FDA委員會中對這個問題有專長的專家參加討論。例如,在考慮局部制劑時,則可以邀請若幹皮朕病專家。新的委員會也包括壹名消費者代表和壹名無投票權的行業聯絡員。1992年12月舉行了第壹次會議,審議OTC產品中酒精的藥學作用問題,對用於口服的藥品規定了較小的劑量。

近年,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為使在美國市場上出售的OTC藥物的標簽規範化,減少OTC藥品的濫用事件,對OTC藥品標簽做了新的規定。據估計每年有170000名病人因濫用OTC藥物而住院,白白損失約75億美元的治療費。研究人員發現,其中壹半的OTC濫用事件是可以通過規範標簽來加強對消費者的服藥指導而避免的。規定:所有OTC藥品的基本內容都必須按順序出現在標簽上,而且文字應通俗易懂。標簽上必須出現的藥品有關內容依次是:活性成份;用法;註意事項;用藥指導;藥物不良反應及其他信息。新的法規規定了六種不同的標簽類型,廠商可根據自己產品的形狀及尺寸自由選用。這項法規將有兩年的試行期。FDA還將落實壹項計劃,目的是強化消費者服用OTC藥品的常識,特別是對兒童、需特別護理人員及老年人。這項工作將由非處方藥品工業協會及國家藥品連鎖店協會***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