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所以文字註冊為商標後,如果是簡化字,就用繁體字;或者已經註冊的繁體字,但實際使用簡化字的,應當視為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有人認為註冊印刷體文字,尤其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文字表達,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是允許的,而且在很多方面受到保護。也就是說,印刷體文字註冊了,別人只要和印刷體字母壹樣,就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