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以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管理規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為由,依法撤銷註冊商標的法律制度。
在我國,商標撤銷包括三種情況:(1)因違反商標法被撤銷。有三種情況:壹是商標所有人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或者自行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二、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對此,商標局有權撤銷該註冊商標。(2)爭議被撤銷。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幾方當事人爭議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當事人的註冊商標,維護註冊人的專用權。(3)三年不使用註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超過三年未使用的,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請撤銷該商標無效。撤銷商標不同於取消商標。商標的撤銷是由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商標被撤銷或者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處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有爭議時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罰或決定取決於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意願。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且撤銷理由僅與部分指定商品有關的,應當撤銷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無效;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商標局應當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加註,或者補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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