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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組合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另外,應當註意的是,立體商標同樣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有關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規定。壹、形式審查主要審查在申請書中是否聲明申請顏色組合商標及應提交的彩色圖樣是否符合規定。二、實質審查(壹)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以及申請人僅對顏色組合做文字說明而未提交彩色圖樣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兩商標均為顏色組合商標,當其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但商標所使用的顏色不同,或者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組合方式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的圖形或立體商標指定顏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於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