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號
B.商標
C.商品名稱、包裝和裝飾
D.企業名稱或名稱
假冒是指生產或者經營者為了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業務標記上不正當使用他人的標記,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業務與他人經營的商品或者業務相混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具體而言,未經授權使用註冊商標、包裝、裝潢、名稱或者其他經營者特有的、為公眾所熟知的各種質量標誌,導致消費者和市場的混淆。
從廣義上講,假冒行為包括對產品、質量、價格、廣告以及壹切代表企業商品或商譽的外部標誌的假冒。
狹義的假冒僅指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包裝、裝潢、名稱、質量標誌、產地。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了包括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標誌在內的假冒行為,但未涉及其他更廣義的假冒行為。
假冒偽劣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巨大破壞作用,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壹大“公害”。公平競爭是市場運行的基本準則,其核心是維護競爭機制創造的資源優化配置,使競爭機制有效正常運行。
經營者必須努力在市場中獲得優勢,維持再生產活動。經營者應當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改善管理,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樹立企業和產品的良好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