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定 義
①各條加上標題純粹是為了對讀者有所幫助。
為本公約的目的:
1.“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指氣候變化所造成的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的變化,這些變化對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態系統的組成、復原力或生產力、或對社會經濟系統的運作、或對人類的健康和福利產生重大的有害影響。
2.“氣候變化”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候的自然變異之外,由於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地球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變化。
3.“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體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溫室氣候和/或其前體在壹個特定地區和時期內向大氣的釋放。
5.“溫室氣體”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的和人為的氣態成分。
6.“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指壹個特定區域的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有權處理本公約或其議定書所規定的事項,並經按其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有關文書。
7.“庫”指氣候系統內存儲溫室氣體或其前體的壹個或多個組成部分。
8.“匯”指從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活動或機制。
9.“源”指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氣溶膠或溫室氣體前體的任何過程或活動。
第二條 目 標
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幹擾的水平上。這壹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第三條 原 則
各締約方在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其各項規定而采取行動時,除其他外,應以下列作為指導:
1.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2.應當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那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也應當充分考慮到那些按本公約必須承擔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負擔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3.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為此,這種政策和措施應當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並且應當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關的溫室氣體源、匯和庫及適應措施,並涵蓋所有經濟部門。應付氣候變化的努力可由有關的締約方合作進行。
4.各締約方有權並且應當保進可持續的發展。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適合每個締約方的具體情況,並應當結合到國家的發展計劃中去,同時考慮到經濟發展對於采取措施應付氣候變化是至關重要的。
5.各締約方應當合作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種體系將促成所有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可持續經濟增長和發展,從而使它們有能力更好地應付氣候變化的問題。為對付氣候變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
第四條 承諾
1.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各自具體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應:
(a)用待由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編制、定期更新、公布並按照第十二條向締約方會議提供關於《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候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國家清單;
(b)制訂、執行、公布和經常地更新國家的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計劃,其中包含從《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候的源的人為排放和匯的清除來著手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
(c)在所有有關部門,包括能源、運輸、工業、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部門,促進和合作發展、應用和傳播(包括轉讓)各種用來控制、減少或防止《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的技術、做法和過程;
(d)促進可持續地管理,並促進和合作酌情維護和加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匯和庫,包括生物質、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陸地、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
(e)合作為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做好準備;擬訂和詳細制定關於沿海地區的管理、水資源和農業以及關於受到旱災和沙漠化及洪水影響的地區特別是非洲的這種地區的保護和恢復的適當的綜合性計劃;
(f)在它們有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及行動中,在可行的範圍內將氣候變化考慮進去,並采用由本國擬訂和確定的適當辦法,例如進行影響評估,以期盡量減少它們為了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而進行的項目或采取的措施對經濟、公***健康和環境質量產生的不利影響;
(g)促進和合作進行關於氣候系統的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其他研究、系統觀測及開發數據檔案,目的是增進對氣候變化的起因、影響、規模和發生時間以及各種應對戰略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認識,和減少或消除在這些方面尚存的不確定性;
(h)促進和合作進行關於氣候系統和氣候變化以及關於各種應對戰略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法律方面的有關信息的充分、公開和迅速的交流;
(i)促進和合作進行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教育、培訓和提高公眾意識的工作,並鼓勵人們對這個過程最廣泛參與,包括鼓勵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j)依照第十二條向締約方會議提供有關履行的信息。
2.附件壹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締約方具體承諾如下所規定:
(a)每壹個此類締約方應制定國家①政策和采取相應的措施,通過限制其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保護和增強其溫室氣體庫和匯,減緩氣候變化。這些政策和措施將表明,發達國家是在帶頭依循本公約的目標,改變人為排放的長期趨勢,同時認識到至本10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其他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回復到較早的水平,將會有助於這種改變,並考慮到這些締約方的起點和做法、經濟結構和資源基礎方面的差別、維持強有力和可持續經濟增長的需要、可以采用的技術以及其他各別情況,又考慮到每壹個此類締約方都有必要對為了實現該目標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適當的貢獻。這些締約方可以同其他締約方***同執行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協助其他締約方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特別是本項的目標作出貢獻;
①其中包括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b)為了推動朝這壹目標取得進展,每壹個此類締約方應依照第十二條,在本公約對其生效後6個月內,並在其後定期地就其上述(a)項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由此預測在(a)項所述期間內《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源的人為排放和匯的清除,提供詳細信息,目的在各別地或***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其他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回復到1990年的水平。按照第七條,這些信息將由締約方會議在其第壹屆會議上以及在其後定期地加以審評;
(c)為了上述(b)項的目的而計算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時,應該參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學知識,包括關於各種匯的有效容量和每壹種溫室氣體在引起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識。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考慮和議定進行這些計算的方法,並在其後經常地加以審評;
(d)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審評上述(a)項和(b)項是否充足。進行審評時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有關的工藝、社會和經濟信息。在審評的基礎上,締約方會議應采取適當的行動,其中可以包括通過對上述(a)項和(b)項承諾的修正。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還應就上述(a)項所述***同執行的標準作出決定。對(a)項和(b)項的第二次審評應不遲於1998年12月31日進行,其後按由締約方會議確定的定期間隔進行,直至本公約的目標達到為止;
(e)每壹個此類締約方應:
(壹)酌情同其他此類締約方協調為了實現本公約的目標而開發的有關經濟和行政手段;和
(二)確定並定期審評其本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鼓勵了導致《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候的人為排放水平因而更高的活動。
(f)締約方會議應至遲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審評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經有關締約方同意,作出適當修正附件壹和二內名單的決定;
(g)不在附件壹之列的任何締約方,可以在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中,或在其後任何時間,通知保存人其有意接受上述(a)項和(b)項的約束。保存人應將任何此類通知通報其他簽署方和締約方。
3.附件二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為履行第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義務而招致的全部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用於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執行本條第1款所述並經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同第十壹條所述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依該條議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費用。這些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
4.附件二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還應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這些不利影響的費用。
5.附件二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應采取壹切實際可行的步驟,酌情促進、便利和資助向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或使它們有機會得到無害環境的技術和專有技術,以使它們能夠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在此過程中,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支持開發和增強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自生能力和技術。有能力這樣做的其他締約方和組織也可協助便利這類技術的轉讓。
6.對於附件壹所列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諾時,包括在《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的可資參照的歷史水平方面,應由締約方會議允許它們有壹定程度的靈活性,以增強這些締約方應付氣候變化的能力。
7.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承諾,將取決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對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有關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的有效履行,並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首要和壓倒壹切的優先事項。
8.在履行本條各項承諾時,各締約方應充分考慮按照本公約需要采取哪些行動,包括與提供資金、保險和技術轉讓有關的行動,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由於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或執行應對措施所造成的影響,特別是對下列各類國家的影響,而產生的具體需要和關註:
(a)小島嶼國家;
(b)有低窪沿海地區的國家;
(c)有幹旱和半幹旱地區、森林地區和容易發生森林退化的地區的國家;
(d)有易遭自然災害地區的國家;
(e)有容易發生旱災和沙漠化的地區的國家;
(f)有城市大氣嚴重汙染的地區的國家;
(g)有脆弱生態系統包括山區生態系統的國家;
(h)其經濟高度依賴於礦物燃料和相關的能源密集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所帶來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賴於這種燃料和產品的消費的國家;和
(i)內陸國和過境國。
此外,締約方會議可酌情就本款采取行動。
9.各締約方在采取有關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10.各締約方應按照第十條,在履行本公約各項承諾時,考慮到其經濟容易受到執行應付氣候變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之害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情況。這尤其適用於其經濟高度依賴於礦物燃料和相關的能源密集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所帶來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賴於這種燃料和產品的消費,和/或高度依賴於礦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他燃料又非常困難的那些締約方。
第五條 研究和系統觀測
在履行第四條第1款(g)項下的承諾時,各締約方應:
(a)支持並酌情進壹步制訂旨在確定、進行、評估和資助研究、數據收集和系統觀測的國際和政府間計劃和站網或組織,同時考慮到有必要盡量減少工作重復;
(b)支持旨在加強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系統觀測及國家科學和技術研究能力的國際和政府間努力,並促進獲取和交換從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取得的數據及其分析;和
(c)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關註和需要,並開展合作提高它們參與上述(a)項和(b)項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
第六條 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
在履行第四條第1款(i)項下的承諾時,各締約方應:
(a)在國家壹級並酌情在次區域和區域壹級,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並在各自的能力範圍內,促進和便利:
(壹)擬訂和實施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及提高公眾意識的計劃;
(二)公眾獲取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信息;
(三)公眾參與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擬訂適當的對策;和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b)在國際壹級,酌情利用現有的機構,在下列領域進行合作並促進:
(壹)編寫和交換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及提高公眾意識的材料;和
(二)擬訂和實施教育和培訓計劃,包括加強國內機構和交流或借調人員來特別是為發展中國家培訓這方面的專家。
第七條 締約方會議
1.茲設立締約方會議。
2.締約方會議作為本公約的最高機構,應定期審評本公約和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為促進本公約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決定。為此目的,締約方會議應:
(a)根據本公約的目標、在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科學與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評本公約規定的締約方義務和機構安排;
(b)促進和便利就各締約方為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進行信息交流,同時考慮到各締約方不同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約下的承諾;
(c)應兩個或更多的締約方的要求,便利將這些締約方為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協調,同時考慮到各締約方不同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約下的承諾;
(d)依照本公約的目標和規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由締約方會議議定的,除其他外,用來編制各種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的清單,和評估為限制這些氣體的排放及增進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根據依本公約規定獲得的所有信息,評估各締約方履行公約的情況和依照公約所采取措施的總體影響,特別是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及其累計影響,以及當前在實現本公約的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f)審議並通過關於本公約履行情況的定期報告,並確保予以發表;
(g)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公約所必需的建議;
(h)按照第四條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壹條,設法動員資金;
(i)設立其認為履行公約所必需的附屬機構;
(j)審評其附屬機構提出的報告,並向它們提供指導;
(k)以協商壹致方式議定並通過締約方會議和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規則;
(l)酌情尋求和利用各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實現本公約目標所需的其他職能以及依本公約所賦與的所有其他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通過其本身的議事規則以及本公約所設立的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其中應包括關於本公約所述各種決策程序未予規定的事項的決策程序。這類程序可包括通過具體決定所需的特定多數。
4.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應由第二十壹條所述的臨時秘書處召集,並應不遲於本公約生效日期後1年舉行。其後,除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外,締約方會議的常會應年年舉行。
5.締約方會議特別會議應在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要求而舉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要求轉達給各締約方後6個月內得到至少1/3締約方的支持。
6.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為本公約締約方的會員國或觀察員,均可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任何在本公約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不管其為國家或國際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願意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1/3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締約方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
第八條 秘書處
1.茲設立秘書處。
2.秘書處的職能應為:
(a)安排締約方會議及依本公約設立的附屬機構的各屆會議,並向它們提供所需的服務;
(b)匯編和轉遞向其提交的報告;
(c)便利應要求時協助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匯編和轉遞依本公約規定所需的信息;
(d)編制關於其活動的報告,並提交給締約方會議;
(e)確保與其他有關國際機構的秘書處的必要協調;
(f)在締約方會議的全面指導下訂立為有效履行其職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約及其任何議定書所規定的其他秘書處職能和締約方會議可能決定的其他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指定壹個常設秘書處,並為其行使職能作出安排。
第九條 附屬科技咨詢機構
1.茲設立附屬科學和技術咨詢機構,就與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事項,向締約方會議並酌情向締約方會議的其他附屬機構及時提供信息和咨詢。該機構應開放供所有締約方參加,並應具有多學科性。該機構應由在有關專門領域勝任的政府代表組成。該機構應定期就其工作的壹切方面向締約方會議報告。
2.在締約方會議指導下和依靠現有主管國際機構,該機構應:
(a)就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新科學知識提出評估;
(b)就履行公約所采到措施的影響進行科學評估;
(c)確定創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術與專有技術,並就促進這類技術的發展和/或轉讓的途徑與方法提供咨詢;
(d)就有關氣候變化的科學計劃和研究與發展的國際合作,以及就支持發展中國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徑與方法提供咨詢;和
(e)答復締約方會議及其附屬機構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學、技術和方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