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前必須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稱為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前有下列情形:
1.當事人認為行政確認(給予他人)侵犯了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2.關於稅額爭議的行政征收,是否繳納、誰納稅、繳納多少、如何繳納的爭議需要重新思考。
3.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預評審。
4.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預審。
5.禁止經營者集中決策,對集中度進行限制。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的;
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