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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外觀設計專利概述?

2005年2月25日,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簽署了《比荷盧知識產權(商標和外觀設計)公約》(以下簡稱《比荷盧公約》),取代了之前的《比荷盧商標公約》(1962)和《比荷盧外觀設計公約》(1966)。該公約於2006年9月6日生效。

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三國成立了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由三個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監管,其職責如下:(1)實施公約及相關實施細則;(2)促進比荷盧國家對商標和外觀設計的保護;(3)執行執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4)根據國際、地區及其他發展,評估及修訂有關商標及外觀設計的法例。該組織的總部設在海牙。

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包括線條、輪廓、顏色、形狀、質地、材料和裝飾等特征形成的外觀,可以申請外觀設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