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