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為各項物業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養護和管理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成本和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包括保潔和清運;綠化和維護;秩序維護;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小修和維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
車輛停放服務費:指在指定停車場(含室內車庫)維護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需的人工、原輔材料等費用。
專項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進行室內維護、家政服務、代收代繳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和收費性質,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的物業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居住區車輛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專項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設備,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壹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湖北省經營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收費服務價格許可證,並遵守年檢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在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時,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壹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
承包責任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承擔盈余或虧損的方式。
約滿酬金制是指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或金額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其余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開始時間等。,涉及購房者利益的約定應當壹致。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合同制,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報酬。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壹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基金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於本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制度,前期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歸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管理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形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資金收支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業主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始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未能按時向物業買受人移交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預收不得超過壹年(不含壹年)。
第二十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物業服務費或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未出具證明的,暫按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第二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相同性質和內容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露天或室內配套停車場(庫)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在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可以設置臨時停車位。對臨時進入小區接人的車輛,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第二十六條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監管。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具體實施細則,對壹般住宅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和車輛停放服務費實行指導價。並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04年6月6日起實施。《武漢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吳佳房字2000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