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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信息法

周林

知識產權和信息法

周林

2000年訪問德國明斯特大學時,在信息、電信和媒體法研究所聽Hollen教授講信息法。在那六個月裏,我壹直試圖理解信息法的含義,但我毫無頭緒。訪問結束時,從壹份出版物(Rechtsanw?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2000,第107頁)翻譯了霍倫教授的壹段話:

信息法學是壹門相對年輕的交叉學科,涉及憲法、刑法和民法。它是從數據保護法發展而來的。在美國,提出了壹個問題,即如何防止國家獲得公民自己收集的數據的無控制收集。還有很多問題,比如打擊電腦犯罪。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的發展引發了信息法,如今信息法已涉及廣泛領域,不同於電子電信法和傳統媒體法。信息法由與信息自由相關的權利組成。就創造所謂的財產權而言,無形商品法、版權法、工業產權法和新數據帶法都可以適用。信息自由極其重要。出版業和學術研究都離不開自由獲取信息。在保護私人利益和公眾知情權時,必須保護利益平衡。信息不能局限於國家範圍。主張版權在非歐洲國家是否有效成為問題。目前,布魯塞爾和歐洲正在協調信息法,例如關於互聯網上兒童色情制品的法律。在這方面,需要國際交流和理解。迫切需要有效合作解決信息和電子傳播的法律問題,如與使用數字材料有關的勞動合同。

翻譯這段話稍微減輕了我的疑慮。信息法以前內容那麽豐富!不僅談知識產權法,還涉及數據保護法、電子通信法、媒體法,以及信息自由、個人隱私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之間的利益平衡。

2001,我邀請霍倫教授來北京訪問,請他給法學所的研究生做壹次講座。在這節課上,霍倫教授提出了自己對知識產權的看法,尤其是版權理論的10“問題”。例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建立在“成本論”基礎上的,但在網絡環境下,權利人與使用者就作品使用條件進行協商的高昂“成本”不復存在,支撐“合理使用”制度的“成本論”無法成立。再比如,著作權集體授權、集體發行制度(即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網絡環境下將面臨權利人“個別授權”的挑戰;面對可能和可行的“個人授權”,著作權集體授權和集體發行制度似乎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2002年底,我和霍倫教授借助互聯網分別在北京和明斯特進行了壹次“遠程教學實驗”。網絡通信技術使萬裏之外的近50位異地教授和學生能夠面對面地進行討論和交流。這個教學還是圍繞著信息法這個主題。霍倫教授首先介紹了歐洲信息法的最新發展,我作為中方主持人介紹了中國信息法領域的壹些新動向和新情況。然後,我們進壹步討論了信息法的概念以及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這些研討會有益於我的同事、學生和我自己。我的壹個同事承認,信息法學與其說是壹門法學學科,不如說是壹種法學研究方法。我同意這個觀點。在我看來,信息法是在壹個法律框架內研究信息的產生、傳播和利用所產生的壹切社會關系,突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因為信息傳播沒有國界,也可能突破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界限。就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而言,由於大多數學者都承認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信息,因此信息法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密切關系。

知識產權的發展離不開信息技術的發展。從歷史上看,信息技術的每壹次變革都會導致知識產權的變化。比如90年代出現的網絡傳播技術,使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更加方便快捷。為了加強版權保護,WIPO在1996通過了兩項新的版權條約。可以看出,WIPO的意思是通過兩個新條約,加強作者對其作品的控制,約束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行為。但是很快,信息通訊技術又發展起來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所謂P2P技術和相關的網絡傳播技術,它使得“版權王國”中的三個角色——作者、出版商和讀者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或者說,每壹個網絡用戶都可能同時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網民。在這種環境下,如何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如何查處或控制涉嫌侵犯著作權的信息傳播,成為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傳統的或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已經顯得力不從心。

事實上,我們熟悉的知識產權已經今非昔比。就在20年前,壹直被我們尊敬的德國知識產權教授教導我們,沒有創作,就沒有版權。然而,當我們看到歐盟1996發布的數據庫保護指令時,沒有創作的數據庫實際上享有“準版權”或“特殊權利”的保護。當我有機會當面請教德國教授的時候,他們給了我這樣那樣的解釋,但終究沒有回答“沒有創作,就沒有版權”這個“定律”是怎麽破的。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熱衷研究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上。對於處於“公有領域”、“無主地”和“長期存在”的傳統知識,用人們熟悉的知識產權理論永遠不會有肯定的答案。

知識產權的很多內容,無論是版權、專利、商標還是商業秘密,都與信息保護有關。因此,有學者在“信息法”的框架下研究知識產權。特別是“信息法”這個詞,完全是從英文“信息法”翻譯過來的。我不希望它被曲解為“情報法”,也不希望它像“知識產權”這個詞壹樣被曲解。人們對“知識產權”的研究,幾乎都是從“財產”的起源開始的。然而,當“知識”和“財產”這兩個詞放在壹起時,“財產”就被翻譯為“財產權”。同壹個上下文中不允許壹個詞有兩種翻譯。“知識產權”本應譯為“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現在人們經常用“知識產權”這個詞,其實這是壹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