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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品牌方鑒定為假,京東商家被認定售假被處罰100萬

——電商系列之八

遇到可能出售假貨的情形,誰來判斷真假也是重要環節。對於商家來說,如主張自己出售真貨,壹般將授權書、進貨單等作為證據;而平臺相對商家來說更具有資源優勢,能夠直接委托品牌方進行鑒定。當品牌方鑒定為假時,平臺直接判定商家出售假貨,從而按照規則進行處罰。通過通過本案分析,可以對於商品真假認定由進壹步的理解。

案情介紹:

廈門德克菲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家”)系京東網站所有者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網站技術服務提供者“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以下統稱“京東”)註冊商家。

店鋪經營期間,京東公司、京東世紀公司以德克菲斯公司的兩家店鋪銷售假冒商品構成嚴重違規為由,對兩個店鋪進行了關店、凍結錢包、扣除100分積分的處理,並要求德克菲斯公司交納1000000元的違約金。

經申述無效,商家起訴至法院,要求京東退還貨款、平臺使用費等。

京東隨後提起反訴,要求商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從未結貨款、保證金等中優先抵扣。

庭審中,查明以下事實:

1、根據京東平臺規則之壹的《京東開放平臺商品品質抽檢管理規範》第2.1條約定京東抽檢采買的樣品,委托給國家認定的具有CNAS與CMA資質的第三方質檢機構、版權/品牌權利人或其指定/授權的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

2、京東在兩家店鋪分別購買歐萊雅產品,隨後郵寄至歐萊雅公司。歐萊雅公司出具兩份鑒定結論,皆為案涉產品為假冒產品。

3、對於鑒定過程的合法性,京東提供了其委托代買機構在購買涉案商品後將該商品拆包後再行封裝並送交檢測的過程錄像及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對於品牌方的認定,京東提供了歐萊雅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歐萊雅公司代為鑒定標有相關標識商品之真偽的授權書、歐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證明、公證書、營業執照。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關於是否銷售假貨的認定如下:

雖然商家不認可京東提供的證據,並提交了經銷權證明、發票、貨物清單及付款憑據予以反駁,但由此不足以證明商家銷售的涉案商品為正品,亦不足以推翻上述鑒定結論,相應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由商家承擔。京東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法院對京的主張予以采信,能夠認定商家銷售的涉案商品為假冒商品。

二審法院關於是否銷售假貨的認定如下:

首先,要明確涉案商品品牌方是否具有鑒定該商品真偽的資格。壹是雙方已經明確約定可以由品牌方進行鑒定,二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鑒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問題的批復》等規定,委托品牌方,也就是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進行鑒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因此,本案中,京東委托品牌方鑒定行為有效,應以品牌方鑒定結果為依據。

其次,關於關於商品是否購自商家在京東開設的兩個店鋪的問題。京東提供了壹系列證據,尤其是錄像,反映了代買機構收件、拆外包裝、取出所購商品、用帶有數字編碼的袋子重新封裝所購商品的全過程,已經足以證明商品購自商家店鋪。

另外,根據商家提供的提供的進貨證明,反映的進貨數量明顯少於銷售數量,進壹步說明商家出售假貨事實成立。

律師說法:

1、不同於筆跡鑒定、醫療損害鑒定等鑒定有通用的標準,服裝、化妝品等原材料比例、配方比例等只要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最低標準要求即可,基於商業秘密保護不需要公示。在此情況下,商標持有人或品牌方基於對產品的了解,更能判斷涉案產品是否是假冒偽劣產品。

2、本案中,商家提供的進貨證明到最後反而成為法院認定出售假貨的依據之壹。如果沒有品牌方鑒定結論,商家對於進貨明顯少於銷售數量這壹異常情況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壹般也需要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