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並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