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並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的先決條件
商標的必要要件包括兩個:壹是應當具備法定要件。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氣味等商標不能在中國註冊;第二,商標要有顯著特征。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壹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特征,如構思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質量等特征的敘述性標記,使用後易於識別,可註冊為“第二含義”商標。
此外,2013年8月3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該決定於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商標可以註冊的要素,規定聲音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標的禁止條件
商標的禁止性條件,也稱商標的消極要件,是指註冊商標的標記不應當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內容如下:不得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未在中國註冊,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異議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誌專用權、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知名商品名稱專用權、包裝裝潢專用權等其他在先權利。
(二)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註冊或者使用某些商標的規定。《商標法》第10、12、16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兩個方面:
壹是禁止作為商標註冊或者使用的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與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或者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相似的,除非得到授權;與紅十字和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誇大宣傳和欺騙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除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外,使用該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二、禁止註冊為商標但可以作為未註冊商標或者其他標誌的標誌:①僅限於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缺乏與眾不同的特征。上述標誌如果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可以註冊為商標。(二)商標註冊申請使用立體標記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