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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銷註冊商標?

撤銷註冊商標的訴訟方式: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在確認原告是當事人、有具體被告、訴訟請求明確後,可以依法受理訴訟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