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2.註冊立體商標是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誌,不能註冊;
3.以惡意搶註、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的;
4.其他無效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