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備案:
(壹)營業執照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市場計劃;
(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