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商標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應當自該註冊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年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