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原則。合法是指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保護,這是品牌命名的首要前提。
(二)易讀易記原則。品牌名只有易讀易記才能高效地發揮它的識別功能和傳播功能。品牌命名時做到:簡潔、獨特、新穎、響亮等。如 紅豆、動感地帶、上好佳等。
(三)尊重文化與跨越地理限制原則。即適應消費者的文化價值觀念和潛在市場的文化觀念。
(四)無歧義原則。品牌命名可以讓消費者浮想聯翩。如金利來。
(五)暗示產品特點原則。從產品的特點、功能、形態等屬性來命名,讓消費者從它的名字壹眼就看出它是什麽產品。如五糧液、雪碧、佳潔仕、創可貼、勁量、商務通。
(六)可延伸原則。壹個無具體意義而又不帶任何負面效應的品牌名,較適合於今後的品牌延伸。如索尼(SONY),不論是中文名還是英文名,都沒有具體的內涵,僅從名稱上,不會聯想到任何類型的產品,這樣,品牌可以擴展到任何產品領域。
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壹個好的名字,是壹個企業、壹種產品擁有的壹筆永久性的精神財富。
壹個企業,只要其名稱、商標壹經登記註冊,就擁有了對該名稱的獨家使用權。
壹個好名字能時時喚起人們美好的聯想,使其擁有者得到鞭策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