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 *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