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1、地理標誌產品申報;
2、受理;
3、技術審查批準;
4、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誌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地理標誌申請條件:
1、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2、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商標法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地理標誌商標申請費用:
1、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人註冊商標需要支付270元申請費用;
3、商標註冊的時間是4-8個月左右,正常壹個工作日會下發受理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