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具體罰款數額應該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而且這是《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不是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爭議的,可以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侵權原因
1.高額利潤的誘惑。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近幾年來,為規範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壹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壹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壹個溫床。
商標壹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壹信息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PRADA”、“LANCOME”等壹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壹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
但壹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壹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