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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續展的寬限期是多久?

註冊商標續展的寬限期為六個月。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申請商標續展的,每次申請應當向該商標發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應當規範填寫,同時寄送十種商標圖樣。有指定顏色的商標還應當寄送原顏色商標圖樣,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繳納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提交的商標應與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圖案壹致,word mark不得隨意更改字體,否則商標局不予續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