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有上述犯罪行為之壹的,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