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3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最新的公司法,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可以作為對外投資的投資標的,但無形資產的價值需要評估。
3.2014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的限制,企業在登記註冊時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此次放開後,知識產權可以100%作為註冊資本,這將極大地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4.綜上所述,新《公司法》取消了對公司貨幣出資比例的限制,使100%的知識產權可以作為註冊資本,但只有經過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後才能作為投資的依據。
5.無形資產投資應註意的問題
1,投資標的: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正在申請的專利、工藝流程、技術秘方、配方、軟件系統、平臺),同時投入的無形資產應與公司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關聯性,最好是公司的主營業務。
2、所有權問題:
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股東名下的資產。實踐中,很多企業都想用公司的專利或商標為公司做貢獻,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3.所得稅:
2065438+2006年9月,國家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2006年9月1日起,個人或企業可選擇技術入股延期納稅優惠政策,投資入股可暫免納稅。允許遞延到股權轉讓時,按照技術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稅。同時允許被投資企業在技術成果入股時按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