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可以作為證明該商標馳名的證據
(壹)證明公眾知曉該商標的相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
(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金額等相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
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註冊。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來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成員國應承諾對馳名商標給予比普通商標更多的保護。馳名商標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未經其認定,不能稱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可以有效禁止他人不當使用。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界定”方案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認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