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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由自然人控制,以雇傭勞動為基礎,以個人獨資、合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成立的商業經濟組織。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經珠海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私營企業。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經濟的發展,依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第五條私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本條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財產權益保護第七條私營企業對其全部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九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私營企業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第十壹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有償轉讓或者處分其全部資產。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對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和專利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私營企業的股東或者合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按照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足額繳納出資;

(二)企業註冊成立後抽回投資;

(三)未經股東會或者其他合夥人同意,轉讓出資或者增加新的投資者;

(四)其他侵犯私營企業權益的行為。第十四條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夥人和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給企業財產權益造成損失的;

(二)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三)以個人名義為企業資金開立賬戶;

(四)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違反協議或法律規定,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企業相同的業務或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泄露企業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七)損壞企業設備、工具、設施和其他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第三章經營權益保護第十五條私營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安排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可以對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自主定價,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自主銷售其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其采取封鎖、限制或者其他歧視性措施。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形式向私營企業強行銷售商品,不得違背私營企業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進出口權。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時,海關、外匯、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依法為其辦理壹切手續。第二十壹條私營企業有權依法以其資產投資、收購或者兼並國內外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有權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聯合,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企業集團等。根據法律。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申請以房地產和有價證券作抵押的貸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在融資、結算等業務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為私營企業提供便利,不得歧視。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勞動和內部管理權。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決定本企業的用工形式、數量、期限和工資。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生產、質量、環保、安全、衛生、保衛等制度。第四章其他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