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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經濟與民商知識:商標法

壹、商標與商標權的概念

1.商標

商標即商品標記,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辨認的特定標記。2.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是由申請人根據《商標法》規定的註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經過商標局審核後予以註冊的商標。我國註冊商標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3.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4.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5.商標權

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對法律確認並予以保護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它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法及其基本原則

商標法是規定商標的組成、註冊、使用、管理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保護商標專用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相結合的原則;?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原則;?申請在先原則;?自願註冊原則;?統壹註冊分級管理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

三、申請商標註冊的條件與程序

1.申請註冊商標的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必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商品和提供服務。

(2)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和權利完整性。

(3)商標禁用標誌。

法律規定的特定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更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4)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5)註冊商標禁用標誌。下列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這些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6)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能註冊。

(7)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侵犯馳名商標。

(8)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能註冊和使用。

(9)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能註冊,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2.商標註冊的程序

(1)商標註冊的申請。

(2)商標註冊的初步審查和公告。

(3)商標註冊的異議與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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