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營業場所等;
(二)註冊商標的註冊號碼、內容及有效期限,專利授權的號碼、內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關著作權的內容;
(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及其產地;
(四)被授權或者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人;
(五)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主要進出境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價格等有關情況;
(六)已知的侵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主要進出境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情況;
(七)海關總署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提交書面申請時應當附送下列文件: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身份證件的復制件或者登記註冊證書的副本或者經登記註冊機關認證的復制件;
(二)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書復制件,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的公告或者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制件;或者專利證書的復制件,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轉讓合同副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權權利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據;
(三)海關總署認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第九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申請人是否準予備案。海關總署準予備案的,發給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
在知識產權有效的前提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7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法律保護期屆滿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第十壹條 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核準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三章 申請第十二條 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第十三條 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名稱、海關備案號;
(二)侵權嫌疑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營業場所;
(三)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有關情況;
(四)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等有關情況;
(五)有關侵權的證據;
(六)請求海關采取的措施;
(七)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內容。第十四條 申請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對其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的同時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