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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是什麽意思?

商標轉讓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種重要取得方式。廣義上的商標轉讓是指通過協議轉讓、接受贈送、繼承、繼受等方式從原商標註冊人處取得其註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註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註冊的。轉讓註冊商標,應依法履行壹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後,轉讓註冊才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的轉讓與商標的許可使用其實並不壹樣,轉讓可以理解為將商標權出售給他人,也就是進行商標所有權的轉移。但如果是許可使用的話,此時商標的所有權其實還是在自己手裏的,被許可人僅僅是在壹定的範圍內擁有對商標的使用權而已。於是關於商標轉讓過程中需要註意的地方,就與商標許可使用中需要註意的點不同。

:商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壹)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二)公司商標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三)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四)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五)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六)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