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1、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1)根據《商標法》 第四條的規定,國內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其中須具備的條件為:
自然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註: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是本《商標法》第二次修改的壹項重要增補內容。《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要求中國公民申請商標時除了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外,還需要提供以該申請人為負責人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同時必須具備我國 《民法通則》第37條 所規定的下列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 ——是指合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個人合夥;②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性聯營企業;③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④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⑤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⑥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⑧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壹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法律認可的組織;二必須具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即有能夠保證該組織正常活動的機構;三必須具有壹定的財產,即必須具有能夠單獨支配的、與其規模和活動的內容和範圍相適應的財產;四不具有法人資格。例如: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村民委員會,非正規勞動就業組織,行業協會、工會組織、宗教組織等等。
註 :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如果是以當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的,按外國申請人方法辦理。國內外的聯絡處、辦事處均不可以作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