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步:申請人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壹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壹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第二步:商標局受理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給註冊人下發《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註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第三步:註冊人按期提交使用證據
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壹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第四步: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